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德兴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5755号
原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薪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才,总经理。
被告:临沂德兴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德兴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3元,原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