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11执492号
申请人: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电话:17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电话:17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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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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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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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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