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消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利群消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雇佣则是指支付固定工资雇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认为若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3、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4、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纵观本案,***原受***雇佣(在一审中***予以认可),在此次事故中系受***指派到涉案工地工作,在工作期间不受***控制和支配,所做工作系一次性完成而不是持续性工作,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承揽涉案门卸车工作中交给***完成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与***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在一审诉状中也明确表明是受雇佣于***与***,与***不存在任何关系。利群消防公司管理不当,监管不力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而原审法院却依据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22、26、35条进行判决显然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与***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实际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一、***是受***、***的安排到***处工作,至于***、***与***是何种关系,***不清楚。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问题,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存在***所称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纯属拖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利群消防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利群消防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6317.58元;2.涉诉费用由***、***、***、利群消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8月21日起,***在**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回迁房项目工地工作,负责装卸防火门。8月24日9时许,***在运送防火门的汽车上负责向下卸门,装卸完一个单元楼后,工人们准备到另一单元楼,当***准备下车时,汽车突然启动行驶,车厢内的防火门歪倒,将***砸伤。事故发生后,***在济南市**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4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支付),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个人支付医药费8元。2020年11月26日,经济南济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之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该伤误工期为伤后180天,护理期为伤后9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营养期为60天,后续治疗费为16000元。***支付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之**并提供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为证。***、***、***、利群消防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营养费3000元(50元*60天)、残疾赔偿金87452元(43726元*20年*10%)、护理费7654.02元(115.97元*66天)、后续治疗费16000元,***、***、***、利群消防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标准过高。经审查,***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主张其父亲***(1955年9月15日出生)之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048.25元(26731元*15年*10%/2人)、其次女管一凡(2006年1月21日出生)之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346.2元(26731元*4年*10%/2人)、其三女管奥(2008年4月5日出生)之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019.3元(26731元*6年*10%/2人),并提供村委证明2份、户口本1份为证。***、***、***、利群消防公司对此有异议。经审查,根据***提供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8067.55元(26731元*9年*10%/2人+26731元*6年*10%),且数额应并入残疾赔偿金中。4、***主张当时约定每天工资为300元,主张误工费为54000元(300元*180天),***、***、***、利群消防公司对标准无异议,但主张并不是每天都有活,每个月能工作21天到22天,***则主张**均一个月工作24天到25天。经审查,根据当事人之**,一审法院确定***之误工费为41400元(300元*23天*6月)。5、***主张交通费2000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一宗为证。***、***、***、利群消防公司对此不认可。经审查,根据***的住址及治疗、鉴定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其交通费为1000元。6、***主张住宿费1000元,并提供住宿费发票15份为证。***认可在**区的住宿费。经审查,根据***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其金额为670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确定***之住宿费为670元。7、***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利群消防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经审查,根据***的伤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确定为1000元。8、利群消防公司主张其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了门窗的生产和安装工程,又将门窗安装发包给***,并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对证据无异议,但主张其与利群消防公司是雇佣关系。经审查,根据利群消防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利群消防公司对门窗安装的价格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承包关系。9、***主张***、***平时受***雇佣,但这次是***在**工地有工程,让***找人干活,***便让***和***到**为***工作,***并没有参与**的工程。***和***对此无异议。10、***主张装卸门窗时,每完成一个单元,都会通知汽车上的人员先下车,再让司机开车向下一单元行驶。当天事故发生时,他曾让***从汽车上下来,但***说不用,***才让司机开车,造成防火门歪倒将***砸伤。***则主张没有听到有人喊他下车,当时他正准备下车,汽车启动了,造成防火门歪倒将其砸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工作中被歪倒的防火门砸伤,事实清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认定利群消防公司将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后,***又雇佣***、***等来工作,利群消防公司与***系发包关系,***与***系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雇主,在雇员进行劳动作业时,未尽到审慎监管的义务,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雇员,在工作中没有仔细观察、安全操作,以致自己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次事故的具体情节,一审法院确定***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利群消防公司均认可门窗安装不需要相关资质,因此,利群消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并无过错,利群消防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因此,利群消防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一审法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主张其系***、***之雇员并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利群消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医疗费5.6元(8*70%);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2400*70%);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营养费2100元(3000*70%);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误工费28980元(41400*70%);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护理费5357.81元(7654.02*70%);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0863.69元[(87452+28067.55)*70%];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费700元(1000*70%);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住宿费469元(670*70%);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后续治疗费11200元(16000*70%);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鉴定费910元(1300*70%);十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十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负担1556元,***负担28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其与***、***微信聊天截屏12张,证明涉案工程系***、***从***手中承包,***与***不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二、2020年9月18日垫付证明协议书,证明***系***雇佣工人。 经质证,关于证据一,***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给***发微信、打电话说有活,想雇佣***,我们是提供纯劳务。***认为聊天记录真实,但不存在承包关系,***没过来,没有参与过劳务。***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找***、***找人干活,不能证明承揽关系。利群消防公司认为其从中铁建工承接工程,将安装施工任务承包给***,对***内部如何分工不清楚;利群消防公司将费用结算给***进行对接,至于***找谁干,怎么结算不清楚;利群消防公司已经将承包费支付完毕。 关于证据二,利群消防公司认为,***当时没有资金,利群消防公司将医药费垫付的,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清楚。***认为,上面签字不是***签的,***没在场,当时打电话了,对签字不知道,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其证明目的承包给***不认可,利群消防公司垫付以后医药费,为了工友治病,***就签了,是事先打印好让***签的字,***没有参与打印内容的协商。***认为,协议内容***不清楚,***对所谓的协议也毫不知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利群消防公司将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后,***又雇佣***、***等来工作,***与***之间系雇佣关系,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虽对上述事实认定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受***雇佣及***、***与***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主***消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已查明事实,引起涉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