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2812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路与俄黄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百年建材五金机电城C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