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2812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路与俄黄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百年建材五金机电城C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