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23民初139号
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天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
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56元(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