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602民初2376号
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李天喜;职务:总经理。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
法定代表人:蔚志胜;职务:主任。
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79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编号为:×××-JZ-TJ-001(2018))约定建设项目为: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安子坪村新打550米水源井1眼,施工地点: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工期365天,工程造价135796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工程内容,并于2019年4月19日验收合格,同月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群伦审字【2019】第020号结算审核报告。被告支付过原告45万元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而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907969元。无奈诉诸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打完井之后乡里面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我也希望按照合同办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的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能够证明2018年10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之间签订了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地点为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建设项目主要内容为安子坪村新打550米水源井1眼,工期为从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共365天,施工投资为1357969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若干份,能够证明2018年9月18日,利民镇党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安子坪村新打深井一眼以及2019年7月26日,利民镇乡政府班子成员和安子坪村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在村里召开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资金支付打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被告签订编号为×××-JZ-TJ-001(2018)的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建设项目为: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安子坪村新打550米水源井1眼,施工地点: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工期从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共365天,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135796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并于2019年春天实际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4月19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9年4月29日,经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群伦审字[2019]第20号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核定案涉工程金额为1352400元,原被告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工程预(结)算书中均盖章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450000元工程款,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且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原被告签订的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第四项付款方式中约定:进度款按照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指标后,待完成审计后,其余工程款全部拨付给乙方即本案原告。由于被告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属于自筹资金,本案的审计以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群伦审字[2019]第20号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结果为准,朔城区2018年利民镇安子坪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审定结算总造价为135240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24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付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90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朔州市宏图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902400元。
(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账号:×××;行号:103XXXXXXXX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安子坪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冀开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