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力电气有限公司

台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1095号
原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0510486M,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经三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群,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9172564E,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翔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