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997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E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三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3.0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