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4民初1094号-2
原告:***,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3月17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庐江县,经常居住合肥市。
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709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