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想与***、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940号
原告:**想,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政府大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7099C。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想与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想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