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山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6004号
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街道杨桃路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53225256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政府大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7099C。
法定代表人:严润思,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山南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金圩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PU0DXX5。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山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