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1民初194号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652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709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为1456元,由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