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613号
原告: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壶天路498号融科城创泽园19幢1003。
法定代表人:王龙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凤,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宿州市沱河西路139号。
负责人:史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