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02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安徽远足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15幢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449865。
法定代表人:安永胜。
关于***申请执行安徽远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工程款59684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的34×××05账户。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远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的34×××0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