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5号
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清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成都华信高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 果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