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民终2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608(1-1)。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负责人:徐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3-4)。
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
法定代表人洪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宝刚,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89301590(1-4)。
住所地:开封市新天地山货店步行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璐璐,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开封供电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利实业公司)、上诉人王宝刚、上诉人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楷建筑公司)、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开封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上诉人光利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上诉人王宝刚、上诉人民楷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洋、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璐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光利实业公司受开封供电公司委托组织人员在开封市××大街中段进行电力施工,这是毫无根据的。开封供电公司既没有参与施工,也没有参与管理,与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变压器、线路下边的其他数百户居民并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事故仅限于***家里。施工前和施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异常,这就证明了供电线路、变压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电表作为供电公司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而火灾地点在***家,属于产权分界点之后。本案不能认定***的火灾事故就是电力工程施工所造成,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强电流导致用电器电流过载及影视墙插座位置电器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这个认定是一种可能性,同样不排除是用户自己用电不慎造成事故。事发当时,零克后边的居民电路发生故障,导致线路过载,所以零克才会断开。这证明了火灾原因在于***家里的电器线路短路,而不是供电线路引起火灾。二、一审判决混淆了鉴定结论与一般证据,将***提交的其自行委托“开封市富兴装修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当作鉴定结论采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三、室内外装修损失已经在(2019)第00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予以了评估,然而一审判决采用“开封市富兴装修有限公司”的加固方案和装修清单,重复计算装修费用。四、房屋安全鉴定需要严格的鉴定资质。人民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尚且因为“涉案房屋无设计施工资料”、没有“客厅混凝土构件检测数据及损坏程度鉴定报告”而无法鉴定。***自行委托的装修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无效的,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五、根据法院委托做出的“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2019)第00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评估第5项没有结论,“无法评估部分(附申请方清单及自报价)”,这段文字明确了该部分内容是***的诉求主张,鉴定人经过勘查现场,根本就没有见到附表五中罗列的任何物品。一审判决书中的“本院结合鉴定结论的灭失物财产损失的860450元”不知从何而来。六、***的损失数额,已经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请求房屋的损失和物品的损失均已经包含在了评估报告中,***其它额外的赔偿要求是没有依据的。根据评估结果第1项、第2项,***的损失分别是183967元和43738.1元,至于第3项、第4项***认为已经损坏,其他当事人在参加鉴定时通过勘查现场,发现没有损坏的争议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损失。关于***的房屋加固维修问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的鉴定结论,已经得出“因此不会造成结构的直接损坏。”***自己做的维修方案和预算,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只能认为是***的主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光利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光利实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光利实业公司承担责任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为共同侵权人,因此判决光利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来看,光利实业公司并未与王宝刚、民楷建筑公司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民楷建筑公司作为具有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也认为光利实业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而并没有认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让光利实业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对光利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主要是在财产损失方面。1.对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汴天元价估字(2019)第00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采信存在错误。该评估结论对于所评估的对象分为无争议部分、有争议部分和无法评估部分。一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却认为“结合鉴定结论的灭失物财产损失的860450元”,曲解了鉴定报告的内容,并且在无法证实的情况下酌定按照50%计算,没有依据。2.关于房屋加固和重新装修的费用认定存在错误。根据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对房屋不会造成结构的直接损坏,只是建议对客厅混凝土构件做加固维修处理。***自行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一家公司作出加固方案并据此作出费用预算,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主张的装修费用不应支持。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赔偿的是被损坏的财产损害发生时的市值。本案一审中已经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损坏的财产价值做出了评估,其中包括当时的拆除已经损坏的装修及恢复装修的价值。一审法院又另外判决光利实业公司承担重新装修费用,属于重复赔偿。同时做出装修预算费用的公司系***自行委托,且不具备相应资质,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王宝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宝刚自愿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承诺书应当依法撤销,王宝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宝刚系民楷建筑公司员工,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到现场,火扑灭后***家属找到王宝刚进到屋里,工人都在外面,让王宝刚写承诺书,不写不让走,也不让重新送电,***家人写了一份承诺书草稿让王宝刚抄写,写完后连同光利实业公司、开封供电公司重新检查施工,没有任何问题,然后送电一切正常,截至今日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诺书应当依法撤销,王宝刚本身也是公司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民楷建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日14时30分许,民楷建筑公司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合闸送电,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施工人员将变压器等配套设备安装后,在开封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合闸送电。变压器领克被击穿、损坏与事实不符。合闸送电十几分钟,有人出来说家里起火了,在场人员赶紧把变压器领克打开,在消防队将火扑灭后,王宝刚也写完承诺书后,光利实业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又重新检查一遍领克没有问题、没有损坏、无维修的情况下重新合闸送电,一切正常,送电后截至今日运作一切正常。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系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没有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民楷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民楷建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日14时30分许,民楷建筑公司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合闸送电,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施工人员将变压器等配套设备安装后,在开封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合闸送电。变压器领克被击穿、损坏与事实不符。合闸送电十几分钟,有人出来说家里起火了,在场人员赶紧把变压器领克打开,在消防队将火扑灭后,王宝刚也写完承诺书后,光利实业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又重新检查一遍领克没有问题、没有损坏、无维修的情况下重新合闸送电,一切正常,送电后截至今日运作一切正常。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系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没有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酌定灭失物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无法鉴定灭失物财产损失860450元,酌定按其50%认定为430225元,但该损失与事实完全不符,其中包含墙上挂苏绣20万元、链式唐卡35000元、紫檀佛雕像90000元、手串17000元、茶叶20000元、衣物类10万元、遗物30万元等等以上没有任何收据、发票及微信、支付宝和银行流水证据相印证,大额交易必定留存有相应证据,本次事故火灾持续仅半个小时,过火情况并不能造成物品完全灭失,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直接酌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判决室内外装修损失重复计算认定应依法改判。一审法院认定室内外装修、因鉴定评估的损失与需要重新装饰装修有重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正按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进行认定。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一、一审中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开封供电公司委托光利实业公司进行电力施工,光利实业公司又与民楷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民楷建筑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合闸送电,电压过高引起短路导致***所在小区多户居民家中发生火灾。经金明区公安消防大队灭火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说明并认定,结合现场火灾事故发生情况,***家中因火灾受损并不是个例,所在区域奥博花园十多户居民家中电器设备均引起不同程度起火及损坏。王宝刚出具的承诺书,陈述因改造变压器作业,操作不当,在送电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承诺书是对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的客观描述和责任承担的认可,王宝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清楚法律后果,并无证据显示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有法律效力,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一致。二、对于有争议装修、物品部分及灭失物的存在、毁损及价值等,***已完成举证责任,证据充分,上诉人应当赔偿。因火灾事故,***家中房屋及装修装饰、各类物品受损严重,摆放在客厅中的贵重物品包括苏绣、链师唐卡、电脑、相机等物品都被烧毁灭失,留有部分残骸,在一审中提供有多张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存在灭失物品。虽然对一审酌定50%赔偿数额有异议,但为了早日获得赔偿就没有上诉。对装修及家具家电等物品价值的评估中存在有争议部分,房屋内经火灾燃烧,烟熏火烤,高压水流灭火,房屋需要重新装修才能正常居住,所有物品已无法使用,需要换新,所需产生的费用是合理及必要的损失。客厅混凝土构件因火灾过火耐久性受到影响,造成使用寿命缩短,存在安全风险,经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鉴定意见“建议对客厅混凝土构件做加固维修处理,其他烟熏部位做粉刷处理”。对其加固维修,使其恢复原有稳定功能是必要的。***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加固方案及相关造价,因标的过小、设计院已经遗失施工资料为由被退回。***为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委托开封市富兴装饰有限公司确认了客厅混凝土加固方案及费用,和房屋重新装修的清单及费用。加固方案列明了所依据的规范及标准文件,内容专业充分,该证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因房屋需要重新装修,开封市富兴装饰有限公司依照原房屋装修装饰的材质、品牌等列明所需支出的费用,虽与开封市天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的损失有少部分重叠,但一审判决按照具体装修价格683463元酌定按80%计算合情合理。因火灾造成***房屋结构及装修受到破坏,物品灭失或损毁,除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外还存在许多十分重要的其他物品,如***父亲的遗物,是其家人的精神寄托,如证件文件单据的灭失,严重影响了***的正常生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开封供电公司、光利实业公司、王宝刚、民楷建筑公司连带共同赔偿因电力施工操作失误导致***家中失火损失暂定200万元(待鉴定评估结果后另行变更);并承担本案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等案件有关的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光利实业公司受开封供电公司委托组织人员在开封市××大街中段进行电力施工。2017年12月份光利实业公司与民楷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民楷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实际进行施工。2017年12月1日14时30分许,民楷建筑公司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合闸送电。由于瞬间电压过高引起短路,变压器令克被击穿、损坏,导致***所在地奥博花园多户居民家中电器、电灯等用电设备损坏。其中***家最为严重,房屋及装饰、室内放置的家具、家电、贵重物品、生活用品等均被烧毁。事发后,开封市金明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进行灭火,并出具了金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其后,除了***外,其余受损居民均得到了被告的相应赔偿。***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一直协商不成。当时在现场施工的民楷建筑公司负责人王宝刚向***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承担一切责任。***先就对涉案房产室内装修价格、室内家具家电等物品毁损价格、其它毁损物品及因火灾导致的家庭必要损失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报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鉴定,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汴天元价估字(2019)第00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分为三大项,双方无争议部分:1、室内装修恢复价值为183967元,2、室内焚毁物品价值43738.1元;双方争议部分:室内装修34451元,室内物品41542.7元;无法评估部分(灭失部分)除***母亲住院及安置费外为860450元。***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5000元。之后,***申请对涉案房屋安全程度进行鉴定,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作出汴房鉴(2019)--00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确保安全使用,建议对客厅混凝土加固处理,其他烟熏部位做粉刷处理。之后***依据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设计机构对房屋加固出具造价方案。先后通过法院委托,先后选择两家检测公司做相应的加固方案鉴定和造价费用鉴定,但均被两家鉴定机构认为标的较小,缺少设计施工资料(设计院已经遗失)等为由退回法院不予接受鉴定。一审法院告知***后自行找到开封市富兴装修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和装修清单,确定了具体的加固方案和费用。对涉案房屋客厅混凝土构件做加固处理,其它烟熏部位做粉刷处理需要的加固方案及费用为146706.13元;对涉案房屋实际装修需要花费的费用为683463元。另查明,涉案房产所有人为***,建筑面积为212.63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民楷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中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光利实业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作为发包方的开封供电公司对于涉及特种行业的施工未尽到安全施工监管责任,应同民楷建筑公司连带赔偿***的损失。王宝刚自愿承诺愿意承担责任,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与民楷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的损失,涉案房屋客厅混凝土构件做加固处理,其它烟熏部位做粉刷处理需要的加固费用依据鉴定结论为146706.13元该院予以认定;焚毁物品,双方无争议及有争议的部分依据鉴定结论共计85280.8元,该院予以认定;灭失部分,结合本案案情,火灾的特殊性,火灾之后,室内物品很难保存,该院结合鉴定结论的灭失物财产损失的860450元,酌定按其50%计算为430225元。室内室外装修损失,因鉴定评估的损失与需重新装饰装修有重叠竞合,结合鉴定结论以及开封市富兴装修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和装修清单,确定的具体的加固方案和费用该院酌定按683463元的80%计算为546770.4元;鉴定评估费5000元。以上共计1213982.33元。***诉求,超出该院认定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求其母亲住院及安置费,该院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刚、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1213982.33元;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承担9120元,由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及第三人王宝刚、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6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四上诉人应否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认定***的财产损失是否准确。关于争议焦点一,四上诉人均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强电流导致用电器电流过载及影视墙插座位置电器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在合闸送电后,同时有多户发生火灾造财产损失。由此可以基本排除***家电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因此,开封供电公司关于火灾的发生系用户自己用电不慎造成事故的理由,不予采纳。合闸送电即发生了火灾,上诉人开封供电公司、光利实业公司和民楷建筑公司均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由于未对起火原因及造成火灾的过错方进行进一步的专业鉴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四上诉人虽都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提交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王宝刚向***出具承诺书,承担火灾的一切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应当向***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四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财产损失的确定。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经合法程序选定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关于***单方委托开封市富兴装修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加固技术方案和装修清单,由于加固方案是在人民法院委托不能的情况下进行的委托,且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的鉴定,建议对客厅混凝土加固处理。该加固技术方案应当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富兴装修公司出具的加固费用146706.13元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舍弃经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而全部采纳了未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妥,故对富兴装修公司的其他评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天元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关于无争议部分:1、室内装修恢复价值为183967元,2、室内焚毁物品价值43738.1元;双方争议部分:室内装修34451元,室内物品41542.7元的鉴定意见全部采纳,共计303698.80元。因为从评估报告清单看,不存在重复。对无法评估部分(灭失部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一楼过火严重的事实,该项损失评估意见部分采纳:对***提交有购买票据和留有残骸的壁挂苏绣(***申报20万元,票据显示18万元,按18万元认定)、笔记本电脑、莲师唐卡、单反相机、紫檀佛雕像、手串、小电子(手机、路由器光猫)、鞋柜、茶叶、欧姆龙血压机、衣物类、厨具等损失予以认定,共计480450元;***申报的父亲生前遗物(首饰、手表、字画)30万元,酌定10万元;安排母亲的费用为发生火灾后必然支出的费用,***申报每天200元×365天,本院酌定每天200元×183天=36600元;屋内去除异味费用申报60000元,本院酌定10000元。***申报的母亲住院费用14000元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无法评估部分(灭失部分)共计627050元予以认定。另有一审判决已认定的鉴定评估费5000元,也应计入***的实际损失。***的全部损失共计1082454.93元应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
二、王宝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1082454.93元;
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负担10460元,王宝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6元,***负担1704元,王宝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长东
审判员  杨秋玲
审判员  单国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金成立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