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5民初428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3XEH0M52。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南段14号市场内南侧5-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男,1953年8月12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男,1987年9月28日生,住开封市。
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诉被告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民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002元、保全费4645元,合计10647元,由原告开封市金泰金属材料供应站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