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725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与洪河路交叉口南翔恒泰城3区1栋32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1CQ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情发生变化而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