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1856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与洪河路交叉口南翔恒泰城3区1栋32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ICQ0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立案,***2019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