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3921-1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983186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蔡屯新村A区5排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TNL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3元,减半收取6022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792元由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