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343号
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7425435Y。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路镇兴港路88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向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TNL1P。
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2单元5层502。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339元,由原告江苏舰羽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