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657号 原告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0GKYXX。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322号11号楼东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TNL1P。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2**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3号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众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