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649号
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EJXG9B。
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五洲城B4-1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TNL1P。
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2**5层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934.46元,由原告河南明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