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344号
申请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38号2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琼。
被申请人重庆国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9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波。
申请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已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受理立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来函且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国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