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波,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3098544961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平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有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8100.00元,支付违约金147905.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承担受理费160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33671.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