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恢14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559022040T,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波,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平安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卢有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绥阳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8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47905.00元,案件受理费160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767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100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76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