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任红伟建材门市部、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721号
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阜阳市颍东区***前楼村苗庄,注册号341203600143111(1-1)。
经营者:***,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室(宿州市水利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03)。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510803900621081736)。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兆强
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
人民陪审员  吴茂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董方方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