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581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沿河村前小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1ELW2B。
法定代表人:储继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钱正发,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正发银行存款合计18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正发银行存款合计18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红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杜 翠
书 记 员 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