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任红伟建材门市部与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阜阳市颍东区***前楼村苗庄,注册号341203600143111(1-1)。
经营者:***,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室(宿州市水利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 判 长  曾兆强
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董方方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