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7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任红伟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前楼村苗庄,注册号341203600143111(1-1)。
经营者:任红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室(宿州市水利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任红伟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任红伟建材门市部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为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兆强
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董方方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