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581号之一
原告: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沿河村前小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1ELW2B。
法定代表人:储继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锋,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红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安徽兴阜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韩红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杜 翠
书 记 员 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