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发,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告:安徽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名俗风情街7#1016室(宿州市水利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AFN5B。
法定代表人: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安徽省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林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齐福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