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2967号
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南段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71991********,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期团结镇联合村13社60号。
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河南省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