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大红,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975F。
法定代表人:解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袁克稳,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袁克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袁克稳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袁克稳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