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047号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柏堰科技园D2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9755。

法定代表人:解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WCP82U。

法定代表人:田坤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5712500G。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1522.9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价值4101522.99元的等额财产。都帮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1522.9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价值4101522.99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胡庆立

人民陪审员  闵爱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