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047号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柏堰科技园D2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9755。
法定代表人:解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WCP82U。
法定代表人:田坤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5712500G。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1522.9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价值4101522.99元的等额财产。都帮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1522.9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安徽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价值4101522.99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胡庆立
人民陪审员 闵爱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