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375号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柏堰科技园D2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975F。
法定代表人:解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武装大厦2单元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7MYB39。
法定代理人:白新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中心大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QC0R2P。
法定代表人:马芊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在被申请人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18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0484234000821000491)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在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18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屠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