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凉山州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碧府路外滩十六区6栋1**4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