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如,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12号内蒙古佳美建材城E6-113。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067525063X。
被告: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12号内蒙古佳美建材城E6-113。
负责人:刘鹏飞,职务: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