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389号
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3T8LD0D。
经营者:**,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58号1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47L9Q。
法定代表人:胡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宇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平昌县坦溪镇渝合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