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4926号 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万汇城1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THP7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科技楼A1栋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WA2TOF09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帅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