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4926号
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万汇城1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THP7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科技楼A1栋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WA2TOF09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帅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