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晟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执恢13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开封晟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开封晟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38938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938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由于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该案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结果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经调取首次执行卷宗显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杨晓冬作出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担保人杨晓冬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成勋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