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41号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831795U。
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往东路南第八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魏红,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理人:代美荣,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1059F。
住所地:开封市华夏大道南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萍,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2022年3月14日,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