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318号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往东路南第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831795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