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35号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往东路南第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831795U(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