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轩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547号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RXBE3P。
法定代表人:刘正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H组团11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RX14F。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77元,减半收取11288.50元,由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亚
审 判 员  朱士标
人民陪审员  左小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