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材料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28民初956号

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笋路南友谊路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河北怀安工业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李进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柱,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鑫科技公司)与被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7万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河北怀安工业园区内的综合楼4#厂房提供地源热泵+太阳能供暖制冷设备供应、系统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10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款97万元,分期付款至2019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被告给付原告60万元后,仍拖欠37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再行催要,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支付。

***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后,安装供热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温度,2019年,我们要求原告前来维修或更换,以达到正常生活需要的温度。2019年原告取走电脑控制面板后,长达2个月不予返还,致使供暖彻底中断。我们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河北怀安工业园区内的综合楼4#厂房提供地源热泵+太阳能供暖制冷设备供应、系统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10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款97万元,分期付款至2019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被告给付原告60万元,仍拖欠37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价款。被告提出原告安装达不到标准,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没有相关证据。诉讼中,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供暖维修,温度有了较大提升。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形成合法的安装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的价格及时支付价款。被告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没有提出异议,已经按合同履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原告安装的达不到标准,工程质量有问题,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在诉讼前,原告没有积极去和被告沟通,未给被告方去维修供暖设备使被告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万元;

2、驳回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