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825号
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笋路南友谊路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董事长。
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