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861号之一

原告: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笋路南友谊路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798536703。

法定代表人:崔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4803639C。

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应解除对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洪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