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168号
申请人:威海鑫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岛街道双岛路369-8南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笋路南友谊路西工业园13、14号。
法定代表人:崔斌。
申请人威海鑫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铁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