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278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长丰县吴山镇吴王大道与车左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3734。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丰县吴山镇涂郢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长丰县吴山镇涂郢小学旁。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辰,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庄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0778624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宗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8071718H(1-1)。
法定代表人:陶新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长丰县吴山镇涂郢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徽庄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宗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